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利监督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