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暂停投资该地区或该单位已经批准建设的水利项目或停止、延缓审批新增项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