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在部、省级联系工作时,直接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