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交有管辖权的水政监察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同级或上级督查机构可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