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