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 第五条 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借鉴行业内外先进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利部组建水利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 第九条 领导小组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水利技术标准体系、标准立项、标准成果的技术审查,以及标准间的协调衔接等事项。 第三章 标准的类别 第十四条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指定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 标准的立项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第二十一条 任务类项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及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标准。由水利部下达任务,主持机构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经… 第二十二条 申报类项目由主管机构主要依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在广泛征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对标准的需求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和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或产…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人应为标准制定过程中承担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工作且贡献突出的个人。第一起草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专业领域内领先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 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包括制订、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三种类型,应执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SL/T1)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推荐性标准制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全面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局部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三十一条 各阶段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各阶段电子材料应上传至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主管机构办理行业标准发布公告或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行文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由水利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水利部批准时间,开始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其后的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AAA—BBBB,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TAAA—BBBB,其中SL为水利行业标准代号,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管机构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相关主持机构应履行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跟踪评估情况,按照水利技术标准复审有关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标准评估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相关要求如下: 第四十四条 引领、跟踪国际标准,加强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国际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和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与制定和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水利技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机构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水利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及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主持机构应加强对标准制定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滞后的标准,会同主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主编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利部反映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水利部应告知处理结果,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违反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利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五十二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标准化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十四条 鼓励重大水利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在水利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 2. 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大纲 3. 《标准名称》制定说明 4. 《标准名称》意见汇总处理表 5. 部务会/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意见采纳情况表 6. 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 相关版本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