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推荐性标准制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全面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局部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