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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包括制订、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三种类型,应执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SL/T1)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推荐性标准制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全面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局部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三十一条 各阶段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各阶段电子材料应上传至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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