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阶段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专家组组长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行业内技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大纲审查会和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为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全程参与各阶段审查工作;

专家组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相关方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组成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专业经验,遵循回避原则;

国家标准审查会应邀请水利行业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行业标准审查会鼓励水利行业外专家参加;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恰当地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审查会应设专人记录,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