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经主持机构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机构审批。

标准制定过程中如遇到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体系规划等重大事项调整而无法继续制定的情况,可报水利部批准终止该标准项目。

涉及经费执行变更的事项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