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标准评估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相关要求如下:

原则上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标准应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水利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遵循回避原则;

评估可以采用现场、网络、电话、调查问卷、试验验证等方式,应形成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