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相关主持机构应履行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跟踪评估情况,按照水利技术标准复审有关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标准评估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相关要求如下: 第四十四条 引领、跟踪国际标准,加强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国际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和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与制定和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水利技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