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向主管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指导所主持标准制定工作,核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技术水平,负责标准制定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

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

解释所主持标准;

组织开展所主持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所主持标准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