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主要职责是:

组建工作组,落实保障措施;

组织开展所主编标准制定工作;

负责所主编标准制定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管理;

跟踪所主编标准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