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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机构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水利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及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主持机构应加强对标准制定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滞后的标准,会同主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主编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利部反映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水利部应告知处理结果,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违反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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