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报类项目由主管机构主要依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在广泛征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对标准的需求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项要求,主持机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报送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提请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报水利部批准立项。翻译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参照申报类项目执行。
对未纳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但确属当前工作亟需的标准,由主持机构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调研,向主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主管机构提请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水利部批准纳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主管机构履行申报类项目立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