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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的立项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第二十一条 任务类项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及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标准。由水利部下达任务,主持机构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经… 第二十二条 申报类项目由主管机构主要依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在广泛征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对标准的需求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和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或产…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人应为标准制定过程中承担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工作且贡献突出的个人。第一起草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专业领域内领先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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