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有效破解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组织编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并… 第五条 编制水利技术标准应遵循“确有必要、管用实用”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应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水利技术标准编… 第九条 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体系、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与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类别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 第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 标准立项 第十九条 主管机构依据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提出年度立项要求。主持机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组织提出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组织…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现行标准体系但属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由主持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经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核,报部批准后履行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二十三条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报批两个阶…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八条 各阶段审查(定)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构办理行业标准发布公告或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行文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由水利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水利部批准时间,开始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其后的3个月。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AAA-BBBB,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TAAA-BBBB,其中SL为水利行业标准代号,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出版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编制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各阶段电子材料应通过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第六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履行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利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跟踪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 第四十条 跟踪国际标准,加强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和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参与制定和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我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主管机构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利部反映水利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水利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 第四十六条 违反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四十八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鼓励重大水利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一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对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和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可采取取消编制资格、暂停标准申报等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和2010年9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 附件:1.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格式) 2.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大纲(格式) 3. 《标准名称》编制说明 4. 《标准名称》意见汇总处理表 5.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 相关版本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