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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立项

第十九条 主管机构依据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提出年度立项要求。主持机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组织提出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组织…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现行标准体系但属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由主持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经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核,报部批准后履行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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