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阶段审查(定)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业务能力,且有从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或审查经验;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

专家组人数7~9人,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组长应由行业内技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

国家标准审查(定)会应邀请水利行业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行业标准审查(定)会鼓励水利系统外专家参加。

审查(定)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恰当地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须有不少于3/4的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审查(定)会应设专人记录,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