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二十三条 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报批两个阶…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第二十八条 各阶段审查(定)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构办理行业标准发布公告或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行文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由水利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水利部批准时间,开始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其后的3个月。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AAA-BBBB,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TAAA-BBBB,其中SL为水利行业标准代号,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出版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编制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各阶段电子材料应通过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