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四十八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五十条 鼓励重大水利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一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对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和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主编单位,主管机构可采取取消编制资格、暂停标准申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