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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履行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利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跟踪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 第四十条 跟踪国际标准,加强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和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参与制定和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我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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