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向主管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负责推荐主编单位;

指导本专业领域标准编制工作,负责所主持标准的编制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

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

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监督与成效;

负责组建本专业领域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