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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的类别

第十四条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指定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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