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提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复议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二)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附件三)发送被申请复议的行政…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四),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附件五),送达当…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中止审查具体行…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民航总局领导批…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八)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行政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略) 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三、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略) 四、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五、 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略) 六、 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七、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略) 八、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