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