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