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民航总局领导批…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八)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