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