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八)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