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二)告知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的;

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