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