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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行政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略) 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三、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略) 四、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五、 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略) 六、 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七、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略) 八、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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