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附件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