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