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