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一)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