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