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发布情报和管制许可,以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目视持续观察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以及起落航线和机场周边航空器的活动。在低能见度情况下,可使用监视设备加强观察。 第二百六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发布告警: 第二百六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告警的程序,明确向救援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情报种类,包括航空器的机型和紧急情况的类型。如有可能,还应提供机上人员的数量和航空器所… 第二百六十二条 塔台管制员收到机场有关助航设施和设备失效或者不正常情况报告时,应当及时通知将受到影响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为了避免机动区的交通拥挤和减少延误,按照有关流量管理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航空器开车时间程序,明确开车时间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发布起飞许可或者着陆许可后,塔台管制员得知跑道上或者跑道附近有可能危害起飞或者降落航空器安全的障碍,或者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侵入跑道的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航空器出现不正常状态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六条 车辆和人员进入机动区和在机动区内活动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单位的批准。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根据管制运行的要求,综合评估机场跑道和滑行道布局、航空器性能、驾驶员能力等因素,提出本机场航空器起飞、着陆过程中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二百六十八条 遇有陆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者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 第二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5《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升起标志旗或者开放标志灯。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如果机场助航灯光不是连续提供使用的,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助航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者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和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七十六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级别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的需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见附件6《机场进近和跑道… 第二百七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灯光运行的具体办法,明确相互职责和通报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或者必要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应当显示以下灯光: 第三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员应当了解跑道、滑行道的道面情况并掌握跑道、滑行道上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情况及其附近的施工情况。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只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滑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他用或有车辆、人员通过,应当经塔台管制单位批准。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因道面及灯光、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降和滑行时,应当关闭。机场跑道、滑行道关闭期间,禁止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 第二百八十三条 塔台管制员选择使用跑道时,在考虑航空器性能和地面风向、风速的同时,还应当考虑跑道的长度、宽度、坡度、布局以及机场进离场程序、起落航线、净空条件、助航设备等。 第二百八十四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顺风分量风速不大于2.5米/秒时起飞和着陆;在着陆跑道接地带或者在起飞跑道离地端…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如机场、机型和气象条件另有明确规定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塔台管制员可以允许航空器不使用全跑道起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认为管制员指定的使用跑道不适于相关的飞行,可请求使用另一条跑道,如果情况允许,管制员应发出相应许可。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现航行通告没有包含的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将该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反映: 第二百八十八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跑道表面状况或者运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航空器驾驶员在起飞或者着陆后报告本航空器部件可能损坏怀疑影响跑道运行时,塔台管制员应当暂时避免使用该跑道,及时联系机场管理机构对跑道进行检查,以确认跑道是否可… 第二百九十条 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及有关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的顺序。通常情况下,允许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定期航班或者速度大的航空… 第二百九十三条 当可预计航空器延误将超过30分钟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尽可能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为了便于航空器起飞离场,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情况向离场航空器发布包括如下内容的情报和指示: 第二百九十五条 放行许可和离场情报,由放行许可发布席发布;无该席位的,由地面或者机场管制席发布。离场航空器起飞后需要立即和塔台管制单位以外的管制单位联系的,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在发… 第二百九十六条 管制员发布滑行许可前应当确定航空器的停放位置。滑行许可应当包含给航空器驾驶员的简明指令和相关的情报以帮助其沿正确的滑行路线滑行并避免与其他航空器或物体相撞,并避… 第二百九十七条 管制单位可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制定航空器标准滑行路线,并通过航空情报系列资料发布。未公布标准滑行路线的机场,管制员应当使用滑行道和跑道的代码或号码指示滑行路线。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应当经过塔台地面管制席或者机场管制席许可。管制员发布的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航空器滑行及空中滑行、牵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条 直升机在悬停或空中滑行时应完全避开轻型航空器。单座驾驶的直升机在悬停或者空中滑行时,管制员应当避免向该直升机发出改变通信频率的指令。 第三百零一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向正在滑行的航空器提供跟随或者避让航空器的相关信息和指令。 第三百零二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使用情况、进离场及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和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允许航空器进入跑道并发出起飞许可。 第三百零三条 在确知航空器驾驶员已做好起飞准备后,可以在航空器进入跑道之前发给其立即起飞的许可。航空器应立即进跑道,并起飞。 第三百零四条 航空器起飞后,管制员通常将起飞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及有关管制单位和其他部门。航空器起飞时间是指航空器开始起飞滑跑时机轮移动的瞬间。 第三百零五条 做低空通场的航空器在飞越跑道入口以前,接地连续起飞的航空器在接地之前,应当视为着陆航空器;在此之后,应当视为起飞航空器。 第三百零六条 起落航线飞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直升机驾驶员应当按照飞行手册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 离场航空器的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零九条 管制单位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等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位点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后,应当对航空器位置进行核实并向该航空器迅速发出有关下列情报的通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应当随时注意机场区域内的天气变化并及时通知进场航空器。当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时,应当根据该航空器的要求允许其等待或者向…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不熟悉仪表进近程序时,管制员应当协助驾驶员了解有关进近程序及相关导航设备的信息。 第三百一十五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百一十六条 航空器着陆顺序应当按照先到达先着陆的原则予以安排。当多架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进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着陆顺序。通常情况下,应当… 第三百一十七条 确定多架连续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时间或者纵向距离间隔时,应当考虑航空器的速度差、距跑道的距离、适用的尾流间隔、气象条件、跑道占用时间以及影响跑道占用时间的因素等。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机场地形、设备和气象条件及空中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允许航空器不做起落航线飞行,直接进近。 第三百一十九条 当塔台管制员确信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该航空器发布着陆许可,但该着陆许可不得在前方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之前发出: 第三百二十条 航空器着陆后,塔台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三百二十一条 航空器被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后,未向塔台报告,或者报告一次后即失去无线电联络,或者任何情况下,在预计着陆时间之后5分钟尚未着陆的,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进近管制单位或者…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二条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是指缩小本章第四节、第五节中有关起飞与起飞、着陆与着陆、着陆与起飞航空器间的间隔,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三百二十三条 实施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完成管制员培训,并将相关信息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上公布。 第三百二十四条 缩小的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仅适用于非高原机场(机场海拔高度1500米以下)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第三百二十六条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不能用于着陆航空器和随后起飞航空器之间。 第三百二十七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百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使用跑道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缩减航空器起飞着陆的间隔,且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第三百二十九条 管制单位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七节 平行跑道仪表运行 第三百三十条 管制单位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并符合《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机场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跑道和空中交通状况、导航和监视设备情况、天气条件等选择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模式。 第三百三十二条 管制单位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条件,明确运行模式和运行方案,并对管制员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八节 全天候运行的管制服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提供全天候运行的机场,管制单位在履行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 第三百三十四条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时,管制单位应当在遵守管制间隔标准的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三百三十五条 全天候运行机场的管制单位应当会同机场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低能见度运行工作程序,并对管制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三百三十六条 管制单位实施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九节 目视进近 第三百三十七条 管制单位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百三十八条 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完成管制员培训,并将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上公布。 第三百三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能够保持对地面的目视参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管制员可以许可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第三百四十条 当管制员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近时,只有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已经目视机场,管制员可以许可其进行目视进近,并可以终止雷达引导。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在符合实施目视进近的情况下,目视进近可以由航空器驾驶员提出或者由管制员提出并经航空器驾驶员同意。 第三百四十二条 管制员应当为所有进近的航空器指定着陆顺序,为许可目视进近的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第三百四十三条 管制员发现雷达显示的目视进近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过小,管制员应当提醒航空器驾驶员。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无法保持间隔时,管制员应当协助航空器驾驶员重新建立航空器间符合规… 第三百四十四条 将目视进近航空器通信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时,应当保证能够及时发布着陆许可或者其他管制指令及通报重要交通情报的要求。 第三百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十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三百四十六条 航空器在水面上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负责水上飞行的管制单位提供。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负责水上飞行的管制单位,除与有关的管制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进行管制协调外,还应当与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航空器与船舶在水面上的活动。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起飞时,应当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行。 第三百四十九条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三百五十条 航空器水上起飞、着陆以前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按照有关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规定提供。 第三百五十一条 航空器水上运行的气象情报,除按照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要求提供外,还应当提供涌浪信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器选择水上起飞、着陆方向时,除考虑风向风速外,还应当考虑涌浪情况和航空器性能特点和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