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顺风分量风速不大于2.5米/秒时起飞和着陆;在着陆跑道接地带或者在起飞跑道离地端安装有风速仪,其着陆或者起飞顺风分量风速可以大于2.5米/秒,但不得大于3.5米/秒;管制员不得安排航空器在污染跑道或者湿跑道顺风起飞和着陆。

当使用干跑道和洁净跑道时,侧风分量风速(包括阵风)不得大于10米/秒;使用湿跑道或者污染跑道时,侧风分量风速(包括阵风)不得大于7.5米/秒。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根据飞行手册或者航空公司运行手册请求或者管制员询问能否在风速大于以上规定数值起飞和着陆,在空中交通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是否起飞或着陆,由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自行决定,塔台管制员负责提供当时的风向、风速和要求的协助。

管制单位可参照本规则附件15制定本单位侧风、顺风分量标准表。

当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2.5米/秒或者3.5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或者航空公司运行手册决定是否使用管制员安排的顺风跑道起飞或者着陆。塔台管制单位与进近管制单位,要针对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2.5米/秒或者3.5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的情况,分析航空器性能对顺风起降条件的适应性,研究顺风条件对管制运行的影响,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意见,制定本机场使用跑道转换工作程序,并发布相关航空情报系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