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百零六条
第三百零六条 起落航线飞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昼间起落航线飞行
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12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50米。
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如果受条件限制,亦可规定为右航线。
在起落航线飞行时,不得超越同型航空器。
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应当经塔台管制员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高度顺沿航线加入。昼间,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应当根据各机场的地形、地面设备等条件确定。通常,从塔台或者起飞线塔台能看见起落航线上全部航空器的,不得超过4架;看不见起落航线某些航段上的航空器的,不得超过3架;C、D类航空器或者低空小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超过2架。
夜间起落航线飞行
航空器在起落航线或者在加入、脱离起落航线的范围内,航空器驾驶员能够目视机场和地面灯光的,可以允许航空器做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在起落航线飞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
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场,利用机场灯光和导航设备确切掌握位置,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可按照规定高度顺沿航线加入;
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不得超过2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