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二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二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二百六十八条 遇有陆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者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 第二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5《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升起标志旗或者开放标志灯。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如果机场助航灯光不是连续提供使用的,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助航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者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和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七十六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级别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的需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见附件6《机场进近和跑道… 第二百七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灯光运行的具体办法,明确相互职责和通报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或者必要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应当显示以下灯光: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