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发出进近许可时,可根据空中交通情况指定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或者让航空器自选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
对于不是在公布的航路上飞行的航空器的进近许可,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上或者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开始进近的定位点之后发出。但是,指示航空器在到达仪表进近程序的定位点之前应当保持高度的,则可在到达该定位点之前发出进近许可。
对于进行仪表进近的航空器,为配备管制间隔而有必要要求其遵守指定高度的,应当在发出进近许可时指定必要的高度。
为了确切掌握进场航空器的位置,管制单位可以要求进近中的航空器报告其位置和高度。
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中有盘旋进近的,不得向航空器发出脱离该区域的指示。
地面能见度和云高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或者目视进近条件的,管制单位可以根据空中交通的情况,准许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或者目视进近,并按照第六章规定的标准配备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