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五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零九条 管制单位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等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位点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后,应当对航空器位置进行核实并向该航空器迅速发出有关下列情报的通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应当随时注意机场区域内的天气变化并及时通知进场航空器。当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着陆最低气象条件时,应当根据该航空器的要求允许其等待或者向…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不熟悉仪表进近程序时,管制员应当协助驾驶员了解有关进近程序及相关导航设备的信息。 第三百一十五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百一十六条 航空器着陆顺序应当按照先到达先着陆的原则予以安排。当多架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进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着陆顺序。通常情况下,应当… 第三百一十七条 确定多架连续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时间或者纵向距离间隔时,应当考虑航空器的速度差、距跑道的距离、适用的尾流间隔、气象条件、跑道占用时间以及影响跑道占用时间的因素等。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机场地形、设备和气象条件及空中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允许航空器不做起落航线飞行,直接进近。 第三百一十九条 当塔台管制员确信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该航空器发布着陆许可,但该着陆许可不得在前方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之前发出: 第三百二十条 航空器着陆后,塔台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三百二十一条 航空器被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后,未向塔台报告,或者报告一次后即失去无线电联络,或者任何情况下,在预计着陆时间之后5分钟尚未着陆的,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进近管制单位或者… 第三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三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