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九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九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九节 目视进近 第三百三十七条 管制单位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百三十八条 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的管制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完成管制员培训,并将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上公布。 第三百三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能够保持对地面的目视参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管制员可以许可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第三百四十条 当管制员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近时,只有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已经目视机场,管制员可以许可其进行目视进近,并可以终止雷达引导。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在符合实施目视进近的情况下,目视进近可以由航空器驾驶员提出或者由管制员提出并经航空器驾驶员同意。 第三百四十二条 管制员应当为所有进近的航空器指定着陆顺序,为许可目视进近的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第三百四十三条 管制员发现雷达显示的目视进近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过小,管制员应当提醒航空器驾驶员。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无法保持间隔时,管制员应当协助航空器驾驶员重新建立航空器间符合规… 第三百四十四条 将目视进近航空器通信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时,应当保证能够及时发布着陆许可或者其他管制指令及通报重要交通情报的要求。 第三百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实施目视进近方式运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三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