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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十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三百四十六条 航空器在水面上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负责水上飞行的管制单位提供。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负责水上飞行的管制单位,除与有关的管制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进行管制协调外,还应当与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航空器与船舶在水面上的活动。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起飞时,应当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行。 第三百四十九条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第三百五十条 航空器水上起飞、着陆以前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按照有关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规定提供。 第三百五十一条 航空器水上运行的气象情报,除按照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要求提供外,还应当提供涌浪信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器选择水上起飞、着陆方向时,除考虑风向风速外,还应当考虑涌浪情况和航空器性能特点和要求。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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