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航空器滑行及空中滑行、牵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航空器应当按照管制员指定路线滑行或者牵引。管制员在安排滑行路线时,通常不准航空器对头滑行;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航空器驾驶员自座舱的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航空器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驾驶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保证随时能使航空器停住;翼尖距离障碍物小于安全净距时,应当有专人引导或者停止滑行。

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具有倒滑能力的航空器进行倒滑时,应当有地面人员引导。

需要通过着陆地带时,航空器驾驶员在滑进着陆地带前,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并判明无起飞、降落的航空器。

夜间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或者间断地使用着陆灯,用慢速滑行。

直升机可以在地面效应作用下,用1米至10米的高度慢速飞行代替滑行,并注意对附近航空器、设施和人员的影响。

滑行和空中滑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注意观察,发现障碍物应当及时报告管制员,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