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发布情报和管制许可,以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塔台管制员应当目视持续观察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以及起落航线和机场周边航空器的活动。在低能见度情况下,可使用监视设备加强观察。 第二百六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发布告警: 第二百六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向救援和消防部门告警的程序,明确向救援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情报种类,包括航空器的机型和紧急情况的类型。如有可能,还应提供机上人员的数量和航空器所… 第二百六十二条 塔台管制员收到机场有关助航设施和设备失效或者不正常情况报告时,应当及时通知将受到影响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为了避免机动区的交通拥挤和减少延误,按照有关流量管理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制定航空器开车时间程序,明确开车时间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发布起飞许可或者着陆许可后,塔台管制员得知跑道上或者跑道附近有可能危害起飞或者降落航空器安全的障碍,或者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侵入跑道的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员观察到或者收到航空器出现不正常状态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六条 车辆和人员进入机动区和在机动区内活动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单位的批准。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根据管制运行的要求,综合评估机场跑道和滑行道布局、航空器性能、驾驶员能力等因素,提出本机场航空器起飞、着陆过程中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 第七章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