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1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或者等于2000公斤;
2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大于2000公斤,但小于7000公斤;或者双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7000公斤;
3类航空器:以上1类、2类以外的其他航空器。
1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或者等于2000公斤;
2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大于2000公斤,但小于7000公斤;或者双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7000公斤;
3类航空器:以上1类、2类以外的其他航空器。